小学一年级报名一般需要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吗?

一、小学一年级报名一般不需要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只需要户口本复印件。

二、如《2017广州市越秀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意见》规定:

小学入学人数

(1)招生对象。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是6岁以上的儿童。凡具有中国人民国籍,且在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招生地区。按照义务教育免费就近入学的要求,我区学位统筹规划,小学服务区域统一划分。学生住所与学校的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学校需要及时向区教育局上报服务区内拆除、变更、新增的门牌号。小学的服务区域以区教育局的批复为依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认真核对学校的服务区域,确认无误无遗漏后,才向社会公布。

(3)安排学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和人户一致为依据安排学位的原则。越秀区户籍的完全不动产户、不完全不动产户、祖籍户、非直系亲属居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按以下方式执行:

1.完全拥有的家庭:

(1)常住: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房产归适龄儿童父母所有(包括父母* * *和父母子女* * *),由对口小学接收。

(2)新住户:当年5月新生注册前购买现有楼房,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住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报名日后购买且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符合录取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在居住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3)二手房承租人:已购买二手房且同户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城市正式登记时,住宅单元原业主在1-5年级无子女在对口小学就读,由对口小学接收;居住单位原业主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在对口小学有一个1-5年级的孩子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小面积房产租户:适龄儿童家长在2015年4月(含2015年4月)之前通过购买或转让实际居住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独立房产,并被对口小学录取。2015年4月15日以后购买或转让拥有的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子女父母有其他房产或其他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动产不全户(指除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所有的):

适龄儿童父母拥有的不完全产权是其在广州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无住房分配、自购、租住等。),且户一致,被对口小学录取。适龄子女父母有其他房产或其他居住地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与祖辈同住:广州唯一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住的地方(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合租,自己买房,租房等。)是他们的祖先(直系亲属),同住一户,被对口小学录取。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在祖父母家,但父母有其他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的,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无直系亲属户口:居住在适龄儿童无直系亲属房产,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的唯一住所(儿童父母无单位分配住房、购房、租房等。),且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租户:

(1)对于已办理手续,由适龄儿童父母租住在房管局或本单位房屋的承租人子女,且该房屋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的唯一住所(户属同一且在广州无其他房产),可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本市正式注册时,本居住单位无子女在对口小学1-5年级就读,对口小学录取;适龄子女父母在广州有其他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居住单位有子女在对口小学1-5年级就读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对已办理手续租住本地户籍私房或租住本单位以外房屋的承租人子女,其房屋为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住所,并能提供经街道租赁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6.集体户: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为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向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酌情按上述1-5类别执行。

7.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拆迁户子女提供住所或领取拆迁补助解决自己住所且实际居住在我区的,可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现住址经核实确认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户籍与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在越秀区小学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未按时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地段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障学位,不保障在原地段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所有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本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