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从哪些方面明确了中小学的食品安全责任?
《办法》中明确,学校是食品安全的履行主体,承担全部责任,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所有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才能上岗,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集中用餐的学校要安排校长等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需要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派和安排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用餐的教职员工和配餐人员应与同食堂的学生购买饭菜。
学校不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存在问题,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履行相关职责,不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和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储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承包出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规定幼儿园、中小学不得规划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具体距离范围并不明确。为便于监管,《办法》明确指出,食品摊贩不得在学校大门外50米范围内设立经营活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