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建邺区小学招生时间及工作实施办法

建教发(2016)第31号

南京市建邺区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小学:

为做好全区义务教育小学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更好地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法律认可原则。依法保障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学位,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小学。

2.严格规范原则。落实“六不”要求:任何学校不得进行违法、虚假招生宣传;不得组织或者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学科成绩、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不允许签订合同提前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单独设立实验班、重点班和快慢班;不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款。

3.合理安排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标准》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和当年适龄儿童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小学的教学面积和招生规模。学校的招生规模与教学区的学生人数基本相适应。

4.均衡发展的原则。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区教育局通过改善办学条件、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教师流动等措施,促进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招生方式

(一)报名条件

新生入学政策为年满六周岁(2009年9月1日至2065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六周岁以下儿童。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经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根据不同情况放宽至7岁或8岁。

(2)公立学校的招生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程度,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符合教育部、省政府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

1.进入教学区是免费的。教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应当有其家庭在教学区内的正式常住户口。其户籍原则上应与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与实际常住户口及产权证(产权证指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一致,可在教学区小学入学。原则上每套房子六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在教学区小学就读(双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者,也可在教学区小学入学:

(1)子女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且居住在教学区,另一方为现役军人且不在南京工作、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定居国外的;父母离异,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且居住在教学区。

(2)父母不在南京工作的现役军人或派往国外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其子女为单一户籍或随祖父母在教学区居住的。

(3)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落户在祖父母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但实际居住在祖父母家户口且户口从未迁入。

(2)拆迁家庭子女按以下要求入学:

(1)被拆迁家庭未购买新房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拆迁证明,由适龄儿童户籍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2)拆迁后购买房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购房证明,由区教育局安排新房。

(3)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地,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一致的。集体户或户籍为空,家庭无房产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4)报名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发生变更或到期的,由学校向区教育局申报学籍,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2.政策照顾对象。对下列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殉职的士兵和警察的子女;县(市)、沙漠地区、国家确定的三类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殊一、二类海岛部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和为建邺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

3.残疾儿童的入学率。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应当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肢体残疾的特殊儿童、少年,严格做到“零拒绝”。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经教育诊断评估,具备随班就读或者休学复学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4.农民工子女入学。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65 438+05]28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南京暂住,非南京户籍的适龄儿童。不包括本市户籍跨城市流动的农民工子女。在我区就读公办小学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我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在建邺区居住满一年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营业执照满一年);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医疗部门规定的新生儿和婴儿体格健康发育接种疫苗的相关证明。

随迁子女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在建邺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分配完成后,于8月2日、3日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在8月10前完成学位分配。如随迁子女在报名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一经查实,根据宁教规划[2065 438+05]28号文件,区教育局有权拒绝该生入学,该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宁教入学。

(3)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小学按计划招生,不试行,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4)招生时间表

1.建邺区注册小学新生报名时间:5月21、22日(周六日)。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当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学校教学区范围,在上述时间内到学校登记。报名时需要出具监护人和教学区适龄儿童的户口簿、财产证明、出生证明、预防接种卡等相关证明。

2.8月份10前,学校会给监护人发录取通知书。

四、招生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实施。

区成立了义务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招生宣传解释工作,规范有序稳定做好招生工作。各小学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和教学区域范围,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监督和纪律。

各区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发现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违规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建邺区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777825287778707招生监督电话:87778270

注: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教学区域由小学在校门口及相关小区张贴。

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