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有什么政策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什么要求?

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的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置在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入伍前或者结婚时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安置在父母、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搬迁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如果其中一方同时复员,也可以安置在任何一方的军队驻地。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驻地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予以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能否回乡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要求在农村安置的以外,不在农业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必须严格控制要求复员回乡的干部。凡要求复员回农村,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随行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一方要求复员回乡的,不予批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哪些规定?

文件编号民发[2003]105号规定,国家不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他们自谋职业。对就业困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优先统筹社会再就业,提供就业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军队转业干部。

(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待遇有哪些规定?

文件编号[2003]105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后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实际职务确定,军龄计入其连续工作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和支持。

(五)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有哪些规定?

文件编号[2003]105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建设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对无自有住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由安置地政府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解决;租住军队住房,按照《军队住房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现有军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复员时同等级别或同等条件的当地群众购房或建房的有关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住房补贴,由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退伍时发放给个人。其中,租住军队住房的,应当查询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并出具证明予以支取,在退还军队住房时发给个人。

(6)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有哪些规定?

文件编号[2003]105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或个人缴费记录,转移现役期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通过其他形式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生活有特殊困难,安置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帮助。

(七)军队转业干部收费有哪些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复员费和安置、回乡生产、医疗生活补贴的通知》([1993]字第76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农村安置的,可以领取复员费、安置补贴和医疗生活补贴,也可以领取回乡生产补贴。本规定适用于1993 1后批准复员的干部。

(八)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复员费有哪些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置、回乡生产、医疗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993]字第76号)规定,自愿复员的军龄不满10周岁的干部,军龄每满一年发给1.5个月原工资(薪金);军龄在15周年以下的,军龄每满一年支付本人原工资(薪水)两个半月;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三个月原工资(薪金);军龄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4个月本人原工资(底薪)。

被判处死刑批准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10周岁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原工资(薪金)的1个月;军龄在15周年以下的,军龄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两个月原工资(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支付本人原工资(薪金)两个半月;军龄满20周年的,军龄每年支付本人原工资(薪水)3个月。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每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九)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补助费有哪些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置、生产、医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字第76号)规定,转业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63年8月27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军官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执行。标准是:军龄在十周年以内的,每年发半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发半个月);工龄从第11年起每年发一个半月工资(不满一年的发一个半月)。

对转业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安置补助费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军龄每满一年发给半个月本人原工资(薪金)。

(10)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迁有什么规定?

文件编号[2003]105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时随迁,与军队转业干部一起接收安置,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随着调配,安置地政府将根据其职务等级和职业合理安排工作,调入和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要给予政策扶持。

中小学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区教育部门负责安排。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转工作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调动、入学等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文件编号国发[2003]105号规定,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12)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由哪个部门负责接管?

文件编号[2003]105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移交、保管和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

(13)军队转业干部的组织、生活和日常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文件编号[2003]105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失业期间的组织、生活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负责照顾;就业后由工作单位负责。

(14)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的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处理;向地方政府汇报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政府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政府处理。

(15)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转业干部如何处理?

文件编号[2003]105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无正当理由未离队报到的,由原部队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其他处分。无正当理由累计滞留3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指派专人,会同省、军区安置办公室,移交当地处理。民政部门配合其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由所在部队通知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到落户的,部队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16)因违反军纪被取消干部资格的如何处理?

文件编号[2003]105号规定,因违反军纪退出现役的,纳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接收,不享受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17)军队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有什么规定?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1989]干政字第258号)规定: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由原部队重新确定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确定原则一般应低于服刑前的职级。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不得降低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有过失犯罪,服刑期间表现良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的以外,一般复员。复员人员,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部队在办理复员手续前,要派人与安置地区退伍军人办公室联系。从城镇入伍,配偶现在中等以下城市(镇)工作的,可以在配偶所在地落户。从农村入伍的,没有直系亲属,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落户。

从城镇入伍的刑满释放人员和文职干部,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工厂、矿山、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入伍前,应当回原单位复工;如果分配真的很难,我也可以自己找工作。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营业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如果当地条件允许,可以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的工作;没有条件安排在乡镇企业的,按照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划分解放军战士承包地的通知》(民[1981]100号文件)分配到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承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刑满释放人员和文职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军龄(不含刑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退伍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可以陪同到安置区定居,以前吃商品粮的,现在还是吃商品粮。配偶有工作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安排,工人由劳动部门安排,调入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迁子女需要转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解决。

地方公安机关凭县(市)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的证明和随迁家属名单,为随军无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及其家属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的配偶凭县(市)以上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动的证明落户。

(18)留学未归人员的安置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出国留学逾期回国人员接收的通知》([1994]政联字第8号)规定:

自行离开部队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如部队确有需要,本人适合并愿意回部队工作的,按照军队关于接收回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他们自己就业;不按军队转业干部对待,不含复员费和安家费、回乡生产医疗生活补助费。

自行离开部队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去向、交接手续和安置办法,参照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及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司《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的通知》(1993)(《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的通知》)

接收自行离开部队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应与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年度计划同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就地接收的,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方可接收,明年另行制定接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