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世界无童工日手抄报正文

你听说过世界无童工日吗?你知道今天是什么日子吗?让我们更多地了解世界无童工日!以下是我整理的《世界无童工日手写文字2022》,仅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本文。

2022年世界无童工日的由来

世界无童工日,为了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将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并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采取措施严格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家务劳动。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机构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遏制拐卖儿童、童工等丑恶社会现象的蔓延。

2003年世界无童工日的主题是日益严重的贩卖儿童问题。2004年,“世界无童工日”的主题是关注充当家庭佣人的儿童。儿童家庭佣工是指那些在雇主家中从事家务工作的未成年儿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儿童家庭佣工的问题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这些儿童被剥夺了权利,没有机会接受教育,被迫长时间工作,领取很低或没有工资,甚至随时面临被贩卖、被奴役或被迫从事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工作的危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一项预防和保护儿童家庭佣工的计划,并提出了一项双重战略,转移工作条件差、工资低的儿童家庭佣工,并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机构来源

每年的6月12日,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民间社会和来自世界各地的数亿人聚集在一起,强调童工的困境,并讨论人们如何才能帮助他们。

在世界各地,大量儿童在第三方或雇主家中从事有偿或无偿家务劳动。这些儿童特别容易受到剥削。他们的工作通常隐藏在公众视野之外,他们可能被孤立或离家工作。家政工作中虐待儿童的现象并不少见。呼吁2013世界无童工日;

改革立法和政策,确保消除家政工作中的童工,并为达到法定工作年龄的年轻人提供体面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保护。

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劳工组织《家政工人体面工作公约》第189条,并执行劳工组织《童工公约》。

发起反对童工的全球运动,促进家政工人组织的能力建设。

通过了劳工组织第1999号公约。182巩固了全球消除童工的意识。数百万童工受益于该公约,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根据最新数字,仍有265,438+05万儿童被迫作为儿童工作,其中65,438+65,438+05万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将2016定为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最后期限。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更大的努力和承诺。

世界无童工日的目的

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采取措施严格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家务劳动。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机构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遏制拐卖儿童、童工等丑恶社会现象的蔓延。

因此,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将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022年世界无童工日手抄报的内容和文字

1919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其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消除童工。从历史上看,国际劳工组织在追求有效消除童工的目标时使用的主要工具是通过和监督体现最低就业或劳动年龄概念的劳工标准。此外,自1919以来,最低年龄标准应与学校教育挂钩的原则已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在这一领域的标准制定传统的一部分。第号公约138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通过了劳工组织第1999号公约。182巩固了全球消除童工的意识。它提供了一个极其必要的工作重点,而没有放弃第10号公约中所表达的有效消除童工的总体目标138.此外,“最恶劣形式”的概念有助于确定优先事项,并可作为解决主流童工问题的切入点。这个概念也有助于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劳动对孩子以及孩子所从事的劳动的影响上来。

国际法禁止三种童工:

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国际定义的奴役、贩卖儿童、抵押劳工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卖淫和色情服务以及非法活动。

儿童从事的工作低于为此类工作规定的最低年龄(由国家立法根据通常的国际标准确定),因此此类工作可能阻碍儿童的教育和全面发展。

因其性质或工作条件而损害儿童身体、心理或道德健康的工作被视为“危险工作”。

新的全球估计和趋势分为三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童工和从事危险工作的儿童。

确保不允许年龄太小的儿童开始工作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是规定儿童可以合法受雇或工作的年龄。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和工作最低年龄的公约的主要原则如下。

危险的工作

任何可能危及儿童身体、心理或精神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都不应由18岁以下的任何人来做。

最低年龄

参加工作的最低年龄不应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通常为15岁。

简单的工作

13岁至15岁的儿童可以做轻松的工作,只要不威胁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或妨碍他们的教育或职业指导和培训。

从概念上更好地理解童工现象与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的形式及其原因密不可分。2002年的综合报告显示,绝大多数(70%)的童工集中在农业部门,非正规经济包含了所有经济部门中最多的童工。此外,性别在决定女孩和男孩从事不同类型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家政工作中,女孩占绝大多数,而在采矿和采石业中,男孩的比例极高。如果某个工作在相当多的国家被排除在规定之外,比如很多国家的家政工作,情况会更糟。

因为我们用不同的学术视角来讨论这个问题,所以对童工产生的原因的理解更加深刻。将童工视为市场力量(供给和需求)的产物是一种卓有成效的方法,它考虑了雇主行为和个体家庭行为。贫困和经济冲击显然在决定童工市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不是关键的话。童工反过来使贫困永久化。例如,目前世界银行对巴西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过早加入劳动力队伍,会使一生收入减少约13%至20%,大大增加了后期生活贫困的概率。

但是,贫穷本身并不足以解释童工现象,贫穷显然也无法解释某些绝对最坏的童工形式。为了充分理解童工,有必要使用人权的视角,因为这一视角侧重于作为有效因素的歧视和排斥。就童工而言,最脆弱的群体往往是那些受到歧视和排斥的人:女童、少数民族、土著和部落民族、低阶级或种姓的人、残疾人、流离失所者和偏远地区的居民。

2002年,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批准了一项主流化方法:将童工问题列入发展议程。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为全球反童工运动设定新的宏伟目标。用政治术语来说,这意味着将童工问题提上财政部和计划部的日程——毕竟,全球运动必须说服政府采取行动终止童工。消除童工需要一系列政治选择,而不是技术官僚。不稳定和危机的日常现实对取得进展的努力构成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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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的出现是社会环境恶化的必然反应。战争、贫穷和疾病是童工的重要原因。残酷的战争和无情的疾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使成千上万的儿童成为孤儿。统计数据显示,自1990年以来,仅艾滋病就在全球范围内造成至少14万名15岁以下儿童失去亲人。家庭生活的贫困使得一些孩子为了生存不得不过早地进入社会,成为被剥削和奴役的童工。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数字,世界上至少有21.5亿年龄在1.4岁之间的儿童。如果算上从事“经济活动”的1.4亿之间的年轻人,童工和童仆的总数将超过3.5亿。这些“未成年工”大多从事着条件差、报酬低、风险大的脏活累活。大量童工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其中,战争、疾病和贫困迫使许多孩子为了生存过早地进入社会,成为被剥削和奴役的童工。亚太地区是童工最集中的地区,人数达到6543.8+0.27亿,占童工总数的60%。撒哈拉以南非洲有4800万童工,占童工总数的23%。此外,约有840万儿童被贩运、被用作奴隶或被迫从事色情服务。全世界每年有22,000名童工死于各种工业事故。

童工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童工是指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偿劳动或个体劳动的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儿童。青年工人是指年龄超过儿童但未满18岁的任何工人。在世界所有地区中,亚太国家的童工人数最多,已超过6543.8+0.2亿。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童工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在义务教育和劳动、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之后,它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

在工业革命之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和成年人一样,从事各种服务,如农活。英国工业革命前,厂矿也大量使用和剥削童工。直到英国政府颁布了《工厂法案》等相关法律,英国对童工的剥削和使用才逐渐停止。

中国的国家法规

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记录和保留旨在缓解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有效地将其传达给员工和利益相关方。公司还应为这些儿童提供足够的支持,让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

公司应建立、记录和保持建议号条款中所涉及的政策和措施。146,旨在促进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年龄要求或正在学习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并将其有效传达给员工和利益相关方。公司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方法,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年轻工人。

此外,这些儿童和青年工人每天的交通(工作地点和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个小时。无论在工作场所内外,公司都不得将儿童或年轻员工置于危险、不安全和不健康的环境中。

关于2022年世界无童工日手抄报的内容

第一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文章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必须查验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就业。聘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聘用人员的聘用登记和验证材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个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将童工交付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个童工每月处以654.38+00000元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介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就业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就业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654.38+0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处以二倍罚款,非法单位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由用人单位负责送其到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儿童伤残、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对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一次性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卖童工、强迫童工、使用童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劳动,使用未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禁止使用童工,拒绝制止、纠正和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居民身份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记虚假出生日期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为其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文艺、体育单位可以聘用16周岁以下的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收16周岁以下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属于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