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集体评选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为中小学生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作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纪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市教委决定继续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工作。

一、选拔条件

(一)小学和市级“三好学生”的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综合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表现突出。道德行为受到了同学、老师、家长和社会的好评。学习兴趣广泛,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善于提问,乐于探索,学年总体评价成绩优秀。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开朗快乐,不怕困难。体育课成绩优异,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必须有中国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可以尽量参加体育锻炼。

(二)初中市级“三好学生”的条件

热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和社会主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服务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在志愿服务和实践活动中达到学业要求,表现突出。道德行为受到了同学、老师、家长和社会的好评。努力学习,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各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本人善于思考,能将所学应用于生活和实践,实践能力强。优秀学年综合评价成绩。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意志品质坚强,承受挫折的能力强。体育课成绩优异,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必须有中国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可以尽量参加体育锻炼。

(三)高中市级“三好学生”的条件

热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和社会主义。有正确的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民素质。有服务他人、服务集体、服务社会的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达到学业要求,表现突出。道德行为受到了同学、老师、家长和社会的好评。学习努力,学习习惯好,学习有特长。勤于思考,善于质疑,具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意识,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科综合评价优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体育课成绩优异,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残疾学生(必须有中国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可以尽量参加体育锻炼。

(四)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

在具备市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热心社会工作,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能积极为同学服务,在所从事的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五)市级“先进集体”条件

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团支部(中队委)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健康向上的班级氛围。班里的学生模范地执行学校和班级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班级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二、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市级“三好学生”

1.小学、初中、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每学年在毕业年级分别按当年毕业总人数的5%、4%、3%的比例评选。中等专业学校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按照市教委、团市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县级“三好学生”的本市学生和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在外地借读的本市学生,在借读期间获得相应年级称号,回到本市并在参评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也有资格参加评选。

3.符合选拔条件的同学可以自荐,也可以被老师同学推荐为候选人。在班主任的组织下,学生对候选人进行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将投票情况上报学生管理部门。

4.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求老师的意见。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市级“三好学生”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结合学生和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务部门最终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后上报区县教委。

6.经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

1.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按照当年高中毕业生总数1%的比例评选。中等专业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市教委、团市委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担任班委(团支部)或学校学生会(团委)干部一年以上,并获得县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本地学生或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外地借读的本市学生,在借读期间获得相应年级称号,回到本市并在参评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也有资格参加评选。

3.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班委或团支部组织投票。作为校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各班相关人员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4.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求老师的意见。

5.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结合学生和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务部门最终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后上报区县教委。

6.县教委审核后报市教委和团委审核备案。

(3)市级“先进集体”

1.班主任根据评选条件自荐,学校组织参评班级班主任进行陈述,学校行政确定推荐班级上报区县。

2.根据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区、县、市级“先进集体”。

3.县教委应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三,认可和奖励

(一)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由市教委颁发证书。

(二)对获得北京市“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由市教委颁发表彰证书,区县、学校对为市级先进班集体做出贡献的班主任进行表彰或奖励,并记入班主任工作档案。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评选工作的指导。各区县要引导学校把评选工作作为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把评选过程作为鼓励学生向同龄人学习的过程。

(二)广泛宣传,全面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各区县要引导学校以多种形式在学生、教师和家长中学习宣传本通知精神,使他们明确评选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了解评选标准。选拔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学生再次复习本通知精神,并通知家长。

(三)严格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性。选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学校应当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真填写登记表,操行评语要具体真实,反映发展变化,成绩不得涂改。各区县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四)积极探索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各区县、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评选表彰制度,并根据本通知精神修改完善现有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使学生各方面的优秀表现得到鼓励和肯定,使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五)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各区县要通过举办优秀学生事迹报告会,引导学校搭建学生同伴教育平台,宣传一批学生和集体的优秀事迹,发挥示范作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自2009年9月1日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京教育[2006 54 38+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