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首先规定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同时强调了学校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中应发挥的作用。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
设置并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意见箱等。食品安全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或建议。《办法》还提出,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用餐的教职员工和配餐人员应与同食堂的学生购买饭菜。
根据《办法》规定,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独立经营。确需实行其他经营方式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办法》对校园食品制作全过程有详细要求,烹饪阶段要求厨房要明亮,食品加工过程要开放。
在食材选择上,要求对学校食堂的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大宗食品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更有规定显示,禁止学校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盐。
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水果除外)、生食、装饰糕点和鲜榨果蔬汁,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蓝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除了食堂,《办法》对校园内的其他伙食供应也有相应的规定。
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允许在校园内设立食品销售场所。学校大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区域。《办法》确定了一系列查处规定,如: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信息公开制度和光明厨房要求不落实等。
违反食品采购、储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5000元至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