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小学保安在学校持刀砍伤41人。法律上如何定性他的行为?
广西某小学保安在学校持刀砍伤41人。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有了界定,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他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健康,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个社会是逐渐变化的,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总会出现一些极其恶劣的事件。被告人李小文在校园内杀害、伤害多名师生,致重伤1人,轻伤30人,轻微伤10人,可谓后果极其恶劣。同时,他为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校园内实施了杀害、残害师生的行为。主客观是一致的,所以他可以定为故意杀人。
其实对于他的事件,有些人会认为李小文的罪应该归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险性必须与爆炸、纵火、断水、投毒的方法相称,同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李小文当时的伤害行为,其实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人,虽然这个特定的人数量有点多。
在社会上,还是要加强普法,普及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不允许的,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社会上有很多人犯罪,这实际上反映了当我们国家的物质生活改善了,精神生活却没有随之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普法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当然,除了增强法律观念,公民有时也要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举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危及自身安全,那么市民要及时做好避让措施。毕竟有时候一些变态的犯罪真的很让人头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