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我起诉上海虹口法院的法官毁灭我的证据,去那个法院起诉。
法官毁灭证据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甚至是犯罪行为。当事人有权向检察院、政法委等部门举报。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对国家的活动,参加罢工的;
(二)贪污贿赂;
(3)枉法;
(四)刑讯逼供的;
(五)隐匿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的;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