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石家庄申请小学需要哪些证件?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至初中免试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1号[206543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65438 吉焦一亭[2015])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2015年城镇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河北吉焦[2015)
一、招生方式
(一)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区域,根据其户籍和实际家庭住址,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要求跟随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户籍和地址符合户籍管理的相关要求,即户籍和地址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房产所有权证一致(规划用途必须是住宅)。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各学校的学位调整安排入学。
2015年秋季,原则上所有在各公办小学就读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均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初中学校招收的当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90%以上采用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凡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后,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安排非电影专业学生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择校学生的身份认定工作。初中阶段择校的学生,不享受中考时向省级学校分配生均公用经费的政策,也不纳入向学校分配生的核算基数。
(2)进一步规范就近入学依据。为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益,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以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常住户口作为其就近入学依据”的规定,从2015年义务教育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起, 适龄学生在校期间(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县(市)应保持实际家庭住址相对稳定。 父母是独生子女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家落户,常年共同生活,无户籍迁移史的,可按招生地区,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的财产就近入学。* * *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依据(父母* * *有房产除外)。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关于“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的指导精神,结合本地区教育资源实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数量和以往入学经历,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明材料审核,严格准入条件,统筹安排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注册。
报名工作按照全市统一招生时间表进行(见附件1)。小学报名地址为各招生地区的小学或县(市)、区教育局,初中报名地址为县(市)、区教育局指定办理跨县转学手续的地点(见附件2)。
(4)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的,由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五)居住在没有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居住区、插建居住区、扩建居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地址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六)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要跨县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查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本、合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转学证明表》(附件3)。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跨县转学手续,转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就读。跨县转学手续必须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七)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工作,加强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根据《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石教[2015]5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和相关直属学校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方案,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招生管理。各民办初中要签订招生承诺书,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在全市统一招生时间内,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导和监督审批的民办初中开展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市直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指导和监督实施。各民办初中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时限内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超出计划、范围、时限招生的,不予注册。
(八)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9)二中校区(原五中)招生区域由学校与新华区教育局协商确定;六十一中的招生区域由学校和井陉县教育局协商确定;市119中学招生区域由学校与正定县教育局协商确定。回民小学回民毕业生由新华区教育局安排在市九中就读。
(十)山区教育扶贫项目小学对口直接项目初中。
二、招生要求
(一)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按规定控制班级规模。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办学规模、教育资源和2015年毕业生人数,科学合理编制2015年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备案。根据相关规定,班级规模应该得到控制。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不超过50人。对因教育设施不完善、生源分布不均等历史原因,以及因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等原因,班级规模控制存在实际困难的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5人。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缩小班级规模,尽快达到规定的标准。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要认真汇总填写《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见附件4),加盖公章,于5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2)进一步完善招生区域划定。长安区、桥西区要根据区划调整后区域内学校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调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招生区域时,应邀请NPC、CPPCC、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相关部门和家长代表参加,进行审慎论证,同时评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宣传,确保社会稳定。招生区域的划定要做到“无缝”和“零死角”,同时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队小区、廉租房等难点问题,形成义务教育“招生地图”。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招生区域的宣传解读工作,于5月15前通过石家庄日报、教育局官网、学校网站、公告栏向社会公布“招生地图”,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政策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
(3)全面实施“阳光招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各校招生区域、招生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地址等。在招生过程中,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耐心解答群众提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学前要公布招生结果等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的公信力。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县(市)、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前组织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得向公办学校“借用”;严禁非初始年级招生或变相招生;严禁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生;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项、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自主或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选拔学生为目的举办各类培训班;严禁对选调生作出书面或口头预录取通知和承诺;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款等任何费用;严禁以* * *建设、借用等名义择校;严禁独立项目收费;严禁初中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生从任何渠道了解和录取优秀小学毕业生名单;严禁向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严禁以承诺直升高中、提供助学金、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夺生源;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变相,切实做好均衡安置工作。不准组织分班考试或变相考试。所有新生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随机安排班级并公示。
(五)做好弱势和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他们可以采取普通班或集中班的形式来保证残疾儿童的入学。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妇联、综治、* *共青团、工信委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措施,积极构建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机制,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全面成长。
第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们关注。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明确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并将其作为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行动。
1.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谁办学、谁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明纪律。
2.要认真摸清底数,完善招生实施方案,规范招生程序,明确划片合理依据,建立并严格执行招生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政策宣传、时间安排、人员组织、手续办理、问题受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专项工作直通网络。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通气、协商、处置,确保各工作环节无缝衔接,确保学生能及时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协调公安、应急部门制定招生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招生稳定、招生安全。要正视矛盾,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热点事件,讲清真相和原因,及时澄清一些不实信息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努力缓解家长的焦虑情绪。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本通知和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招生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于2011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市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构建动态实时监管网络,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治理考试招生、择校费等违规招生行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热点学校择校、控制大班额等问题建立“一对一”督导机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学校违规招生行为;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责任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公办学校校长行政撤职处分;对于民办学校,由审批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甚至责令停止办学的处理。
(三)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入学,严格落实“一人一证,一证随人走”原则,提高招生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招生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晋升。6周岁以下儿童(200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不予报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籍变动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区外入学和转学学生的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学生的学籍通过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随意转移其学籍。确需在区县学校之间转移学生学籍的,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在区县之间转校,必须经过市教育局。
(4)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反复宣传解读招生政策、招生区域、计划时间等。通过各种渠道和新闻媒体,使其广为人知,争取社会支持和家长理解,为工作积累正能量。总结推广免试就近入学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为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城市招生计划表
(1)7月19前完成小学招生。
(2)6月24-26日,小升初跨县转学学生到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办理提前转学手续。同时,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登记手续。
(3)7月4日前组织学生在2015填写石家庄市小学毕业生登记表。
(4)8月3日前完成初中招生。
(5)8月10-11,各区教育局处理招生工作遗留问题。
(6)9月1日,学校正式开学。
各县(市)招生时间根据本安排自行确定,8月15前完成招生工作。
附件2: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小升初跨县转学手续及登记地址。
长安区:和平东路小学(和平东路与坛中街交叉口向南80米)
桥西区:成蛟街小学(裕华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行60米)
新华区:新华区教育局院内(西郊北路18号,友谊北街与新华路交叉口向北200米)
雨花区:王楠小学(塔南路与建华街交叉口东行200米)
高新区:54中西校区(天山大道与湘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