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小学生盗窃
根据法律,儿童偷窃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成年学生盗窃少量财物,或者以殴打、辱骂、威胁、强行索要财物等方式欺凌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教育措施:
学校要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者,学校可根据情况予以处罚或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要纪律处分;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准则;
(3)要求参加特定的特殊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社工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直接管辖,设局长一人,政委一人,副局长、政委若干人。职能机构除了监狱、劳教队的基本设置外,还应设置必要的教研机构,配备教师。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纠正: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3)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正教育措施: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订购定期活动报告;被责令遵守特定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监护,社会团体和有关机构应当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和控制;其他适当的纠正和教育措施。
(4)严重不良行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敲诈勒索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殴打、侮辱、威胁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传播淫秽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卖淫、嫖娼或者淫秽表演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没有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的。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积极退还赃物,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一)又聋又哑或者失明的;
(二)在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受胁迫的;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如果已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人企图或停止偷窃,则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的财物,但是其他亲属要求不追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