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
法律分析: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引导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修订)》、《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条准则》等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处理教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