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2065 438+02〕1号)要求和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的指导下,以提高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提高并严格控制教师职业准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落实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完善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力,改革考试形式,强化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严把教师职业准入关,结合新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围绕国家考试标准,全省统一组织,完善考试内容,加强考试管理,协调考证关系,全面考察教师资格申请人的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严把教师资格准入关,探索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标准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应当执行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教师资格考试命题,执行其相关考试工作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
(2)检查对象
凡在海南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海南省内)报考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1入学或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大学生,可凭毕业证书直接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学生,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2年6月30日前,在全国自学考试中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原办法申请教师资格。取得教育学或心理学单科全国自学考试合格证书者,须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可在2013 12 31前免考第二科(幼儿园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保教知识与能力、初中和高中保教知识与能力),按新办法申请教师资格。
(三)申请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提高学历”,从2012起,申请参加中小学、幼儿园不同类型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
1.报考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者中级工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4.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凭学校证明报考。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1.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从事教育行业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的基础知识,教学设计、实施和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心理素养、仪表仪容、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质,以及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基本教学技能。
根据海南省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的实际情况,适时在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中增加相应的面试题型。
2.考试科目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初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以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为考核依据。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试点期间,初中、高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13科目,包括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养”和“教育知识与能力”笔试。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考试,以面试为主,必要时进行笔试。
3.考试方法
笔试采取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取哪种考试方式,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部署执行。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和情景模拟的方式进行。
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4.考试成绩
笔试成绩的及格线是国家规定的。笔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合格面试成绩由海南省教育厅确定。笔试、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依据。
(五)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教师资格证考试每年春秋两季举行一次,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考试大纲、命题和时间。
海南省教育厅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建立考官数据库。面试采用考官考试制度,考官必须经过培训、派遣、持证上岗。
海南省考试局负责笔试和面试的考试管理,制定相关考试工作的实施细则,实施相关考试工作。
(六)考试费
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情况由海南省考试局另行通知。
(七)教师资格。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教师的教师资格申请,严格审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资格,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证中“教学科目”一栏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科目(专业)填写相同。其中,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者无需填报科目;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与其报考的面试科目一致;申请初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资格的,应当与申请人所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与报考的专业一致。
第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省考试局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教师管理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省考试局、行政审批处、基础教育处、 职业与成人教育处、政策法规处、教育纪委作为成员单位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宣传,坚持统一政策、正确引导,加强对改革试点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营造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三)各部门分工明确。
海南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在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试点改革的推进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组织指导和面试考官队伍建设。海南省考试局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组织和管理。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教师资格的认定。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相关工作。
(四)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
在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