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幼儿园教学用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及各大企业教育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幼儿园教学用书的使用和管理,全面提高教学保障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字〔2003〕14号)精神,现将幼儿园教学用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幼儿园教学用书的管理实行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制度,列入省教育厅编制出版的《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图书目录》),供地方选用(其中幼儿园教学用书指教师教学用书,下同)。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出版或推荐幼儿园教学用书。幼儿园不得选用未列入图书目录的教学用书。
二、省教育厅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幼儿园教学用书。幼儿园教学用书的编写必须报省教育厅立项审批。经审定的幼儿园教学用书,必须经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经批准,由省教育厅核准,列入《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
三是教材审定委员会对省外出版并申请在我省幼儿园使用的教学用书实行审查制度。未经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不得向我省幼儿园发行。
四、针对各地幼儿园过度使用学前教材的现状,为规范管理,有助于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或全省统一编写的幼儿用教材,禁止使用小学教材”和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现行办学标准的有关要求。各地幼儿园可以倡导选用与图书目录中出版的幼儿园教学用书相适应的幼儿活动教材,禁止使用盗版教材。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本地幼儿园教学用书和相关活动教材的使用情况。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幼儿园评优表彰、幼儿园分类评估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