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所需的基本建设用地和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政策。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必须拆除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校园建设规划和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小学、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和迁建,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人以上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人以上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房屋,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
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审批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规划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模标准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每千人口80名中学生计算,用地面积18班额不小于15500平方米的中学36所,班额不小于18100平方米的中学24所,班额不小于31700平方米的中学30所。
(2)按每千人口80名小学生计算,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用地面积为:12班额学校不小于9700平方米,11800平方米,24班额学校不小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
(3)按每千人口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为:四班规模不小于1.800平方米,六班规模不小于2700平方米,九班规模不小于3700平方米,12班规模不小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小于上述规定的,具备条件时应符合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还应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规模,规划教职工居住用地。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半径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20米内不得新建公厕、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主要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或者摊点;周围不准进行有噪声和其他污染及危及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靠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墙壁修建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在墙壁上打洞、装窗、开门。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建筑面积18班不低于6300平方米,24班不低于8200平方米,30班不低于9100平方米,36班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建筑面积12班额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班额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班额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班额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3)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为:四班不小于1.200平方米,六班不小于1.800平方米,九班不小于2500平方米,12班不小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面积小于上述规定的,具备条件时应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