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转学条例

法律分析: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或者实际居住地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户籍或者居住地不在原义务教育阶段服务范围或者原普通高中服务区域(招生区域)的;其他特殊原因,比如就读工读学校,可以申请转学。符合转学条件的,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确需转学者,应按规定办理转学者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必须经转学学校批准并出具接收证明,然后向转学学校申请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出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出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市(州)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明到转出方所在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证明,经审核后加盖公章。

第十条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手续或户籍迁移手续等相关证明,到转学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学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学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学生转出、转入的所有电子信息必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在受处分、休学或毕业最后一学期期间一般不得转学。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