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实施一定的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法律责任是教育法理论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行政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分类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1995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教育法》第九章、《教师法》第八章、《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中。
教育法规定了大量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首先,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由于教育法的基本性质可以定义为调整教育与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具有行政法的属性,因此其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另一种方式是行政处罚,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发行和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撤销非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等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暂停考试和申请认可;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1)行政机关违法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教师违法时的法律责任;(4)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各主体对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本书不再赘述。
(3)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
学校事故根据其发生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意外。此类事故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疏忽,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他们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所以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另一种学校事故是过失事故。这种事故通常是指一方(如学校或老师)违反法律规定,对另一方(如老师或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与事故不同,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违反法律,导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错误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有先见之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或者不做法律要求的事情。
根据以上分析,学校事故中的事故不是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如果是因为主观故意违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学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比违法的过失严重得多,所以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这种事故也超出了我们的讨论范围。这里所说的学校事故,是指发生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因学校和教师的过失而能够避免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以上对学校事故的定义,目前在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发生的学校事故,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和讨论。
第一,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老师有没有错误?是什么样的过错?
第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教师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人身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上述标准既是对学校事故进行分类的依据,也是判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时不应忽视的因素。我国目前对学校在学校事故中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可见于《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赔偿。”该条确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