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教育、管理、应急处置、事故预防和处理。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广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管,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及时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联络和协调工作,成员包括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

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学校安全问题,推进部门间合作,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本市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为学校提供安全设施和急救设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活动。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管理活动,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安全。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和工作纪律,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活动。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将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注明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包括校舍安全维护改造、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管理、安全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保安员聘用和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心理健康教师和保健人员聘用、购买校园责任保险等。第二章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和使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予以解决。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建筑纳入房屋安全普查范围,实现与学校主管部门的房屋安全信息共享;普查发现疑似危险房屋的,应当向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房屋使用安全鉴定通知书。

学校应当在走廊、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等防护设施;在容易拥堵的通道和时段安排专人引导学生有序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