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可以申请退税吗?

法律分析:1。上一年综合收入不到6万,但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提前交的。2.以前年度符合享受条件,但预缴税款时未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3.由于年中就业、辞职或部分月份无收入,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第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按年征收,按月预缴,次年汇算清缴,所以可能会出现全年预缴的税款大于或小于全年应纳税款的情况。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全年预缴税额大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形成多缴税款,应退还纳税人;如果年度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就会形成少缴税额,那么纳税人就应该缴纳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是指在税务局最终汇算清缴后,对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进行退税,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

1.上一年度年综合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

3.因年中就业、辞职或部分月份无收入,费用扣除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是不够的。

4.未被公司聘用,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申请各项税前扣除的。

5.年中适用的扣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适用的年度税率。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未充分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的,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等。

7、有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但不在预缴税款时扣除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