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扶贫援助政策的书面报告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由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帮助解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的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准,不得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支付,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将给予经办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无需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时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学生申请的地点和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经济困难研究生可通过我校学生资助处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个学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00元。学生根据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选择毕业后1-2年内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2.学生信贷学生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向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贷款(部分地区直接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学生按照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4年以上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还款期限相应缩短。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有一个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