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办法
(一)本市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中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的人员;
(三)本市中小学教师;
(四)本市紧缺人才或特殊行业人才;
(五)擅自离岗的在职人员。第十条社会闲散人员可以自行申请。对合营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具有本市正式户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经市人事局征得有关地区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外地招聘。第十一条合营公司聘用的人员应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是从外地在职干部中招聘的,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从本市在职干部中招聘的,由合营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从社会闲散人员中招聘员工的,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二条符合合营企业录用条件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如果单位坚持不同意调出,我可以辞职。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经单位同意后,市人事局凭辞职批准证明和合营企业接受证明,通过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推荐手续。其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动,拒绝辞职的,由主管部门先行协助。如果协助不成,合营企业可向市人事局申请晋升。各方(合营企业、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都必须执行仲裁结果。第十三条合营企业需要聘用研究生和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的,必须提前向市人事局驻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表处申报计划,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合营企业根据下达的计划指标,按规定从有关院校招聘;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招聘手续。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可以从本市全民和集体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协商聘用干部,双方根据互利原则商定经济补偿标准,由合营企业支付。受聘干部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第十五条合营企业聘用的干部是免费分配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向合营企业索要培训费;合营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凡属有偿分配或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干部,可在录用时约定收取适当的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