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维护合营企业用人自主权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是指合营企业中方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条合营企业中方董事会成员由中方委派或更换。中方董事会成员应是中方投资所有权的代表,具有涉外经济法律知识,能掌握政策,有管理才能,作风正派,勇于开拓,善于与外商合作。凡拟任命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中方干部,应事先经任命单位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任职期间,根据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工作表现和思想表现进行考核。合营企业中方董事会的任期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应取得董事会同意。第四条合营企业的中方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合营企业的经理,其任免依法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属于其他岗位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任免,由本企业决定。第五条合营企业可以通过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各方推荐,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推荐和洽谈就业,或直接向有关单位咨询就业等方式,聘用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六条合营企业应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公开招聘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第七条凡经公开招聘、推荐就业的人员(不含借用人员),与原单位、部门脱离关系,不再相互承担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合营企业公开招聘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前,应向市人事局提交招聘简章和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后,由合营企业根据市人事局的审核意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组织公开招聘,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下列范围以外的干部均可自行申请加入合资公司:

(一)本市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中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的人员;

(三)本市中小学教师;

(四)本市紧缺人才或特殊行业人才;

(五)擅自离岗的在职人员。第十条社会闲散人员可以自行申请。对合营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具有本市正式户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经市人事局征得有关地区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外地招聘。第十一条合营公司聘用的人员应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是从外地在职干部中招聘的,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从本市在职干部中招聘的,由合营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从社会闲散人员中招聘员工的,由合营企业直接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二条符合合营企业录用条件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如果单位坚持不同意调出,我可以辞职。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经单位同意后,市人事局凭辞职批准证明和合营企业接受证明,通过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推荐手续。其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动,拒绝辞职的,由主管部门先行协助。如果协助不成,合营企业可向市人事局申请晋升。各方(合营企业、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都必须执行仲裁结果。第十三条合营企业需要聘用研究生和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的,必须提前向市人事局驻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表处申报计划,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合营企业根据下达的计划指标,按规定从有关院校招聘;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招聘手续。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可以从本市全民和集体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协商聘用干部,双方根据互利原则商定经济补偿标准,由合营企业支付。受聘干部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单位。第十五条合营企业聘用的干部是免费分配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向合营企业索要培训费;合营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凡属有偿分配或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干部,可在录用时约定收取适当的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