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市小学一年级入学时间及报名条件入学政策年龄规定

一是义务教育招生

1,基本原则

(一)依法准入原则。8月31(含8月31)前,所有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不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农村地区学生,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年龄可放宽至7周岁。

(二)免试就近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通过考试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推荐生和特长生。

(3)对口录取原则。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比一”入学方式,即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房屋管理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与其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4)规范公平原则。禁止公办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择校生和乱收费。实施“阳光招生”,实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2.时间安排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新生报名和审核工作于6月20日开始。4月15开始私立学校新生注册。公办学校办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

3、招生方式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小学、初中办理注册手续。

1.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相同。

2.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3.小学新生需要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要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为主”,即优先考虑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流动人口流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注册时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

2 .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居住(租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要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要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3)残疾儿童的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在招生范围内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患有严重身体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帮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对无法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给予延期入学或者免试入学,学校应当尽可能实行“一人一案”提供上门服务。

(4)私立学校的招生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面试等方式招收新生。

4.其他特殊情况

适龄儿童少年自生日起随父母(外祖父母)入学,在招生服务区内随父母(外祖父母)居住的,视为符合“三比一”入学条件。

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其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回报名地读初中,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在毕业地报考初中。

现役军人子女、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国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居住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拆迁户子女、本市户籍居民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招生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和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