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连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笼、氢气球的通告

2023年连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笼、氢气球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保障我县公众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决定。

1.我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

连南县主城区禁燃区:东起三江镇移民村,南至县民族小学,西至西北山,北至石泉公园。

除上述县城主城区禁燃区外,城镇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 .客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

4 .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重点单位周围的安全距离;

5.安全保护区内的大型能源电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水、电、燃料、燃气、供热等设施;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公共文化场所;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8 .市场、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的场所。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我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

三是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氢气球的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孔明灯笼和氢气球的管理工作。县综合、森林公安、自然资源、气象、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宣传、司法等部门和三江镇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的相关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的宣传教育工作。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单位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的宣传引导。

六、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灯笼、氢气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灯笼和氢气球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城市综合、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6年2月5日止。若本文件因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而失效或部分失效,则以新的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