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负责督学名单的规模

定期监督学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布局和学生规模,按照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并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公布。

第二条督学负责人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发给督学证书,注册并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当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中遴选,专职和兼职相结合,兼顾小学、初中、高中(含直属学校)各学段。

第三条责任检查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

(二)指导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

(三)受理并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责任督学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定期督导:

(一)学校管理和制度实施。

(二)招生、收费、择校。

(3)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

(四)学生的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

(5)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发展。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学生交通安全。

(七)食堂、食品、饮用水和宿舍卫生。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各类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检查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条责任督学可以采取随机讲座、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应当填写督导记录,当场向学校反馈督导结果,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每个学校每月定期督导不少于1次,学校可根据情况随时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