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教材,是指国家教委每年春秋两季发布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补充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第三条面向全国选用的中小学教材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地方教材由省级教育委员会审定。国家教委分别在春季和秋季发布《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全国中小学选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教委使用的图书目录和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教学用书目录,并及时送新华书店,保证必要的印刷发行时间。具体时间由省级教育出版行政机关根据惯例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部门不得截留图书目录或订书号,违者将追究责任。第四条中小学教材必须由符合省级出版行政机关确定的出版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版。出版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与著作权人协商,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形式和标准。五是严格控制教材价格,中小学教材定价要贯彻“低价微利”原则,严格控制在出版利润的5%以内。具体定价标准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后报省级价格行政部门批准;中央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材,其定价标准应报国家物价局批准,同时报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六条中小学教科书必须由指定的书刊印刷厂生产。出版社、印刷厂要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和监督制度,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加强对教材印刷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不合格的纸张、胶片不印刷,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凡有缺页、倒扣、白页、模糊等不合格品,供书者和承印者应负责退回,不得推诿。第七条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选用应遵循“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使教材多样化”的原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各级新华书店要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用的教材,做好征订发行工作。严禁随教材征订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图书,严禁跨省发行教材。违者将被追究责任。第八条新华书店原则上不得向学校预收图书。因故确需提前收书的,经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图书预付款不得超过预订教材总额的70%。第九条各级新华书店要牢固树立服务教育的思想,努力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图书在开学前送到学校。如果部分地区书店给学校送书确实有困难,学校自行取书产生的费用,按照当地标准报销。

各级新华书店要积极协助学校编、调教材。在县级以上的城镇,要逐步建立教科书书店或教科书专柜,配备有能力、有责任心的人员开展教科书零售业务,解决因学生流动而出现的补货问题。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指导,教育、出版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新华书店和中小学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做好中小学教材供应工作。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