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和校长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小学教师和校长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优化我区学校教师合理配置,全面夯实教育内涵发展基础,根据《Z区教育局关于Z区学校教师校长(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LJ〔2020〕43号)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实现我区学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根据区教育局要求,教师与校长交流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平衡。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校际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2)增强激励机制。通过交流,增加锻炼机会,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和学生的能力,增强教师活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可持续发展。

(3)有序流动。将教师校长交流纳入区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引导骨干教师校长向农村学校(教学点)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无超编学校流动。

(4)统筹考虑。统筹各类学校和教师的不同需求,统筹交流培养、使用和结构优化,统筹学校和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办学特色和优势,兼顾交流对象工作、生活和家庭的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5)开放规范。公开教师和校长的沟通方式、程序和结果,规范操作,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有效防止违规和不公平导致的腐败。

第三条交流轮岗是指事业编制教师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时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交流对象为校长(含其他中层以上干部,下同)和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或任教一定年限的教师。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纳入交流范围: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选择推迟退休的,年满50周岁)。

(二)曾在两所以上其他学校工作且在每所学校工作三年以上的教师。

(3)孕期、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区教育局指定医院诊断为不宜交往的教师。

(四)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军教师和承担学校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区教育局同意,可暂不列入交流对象。

(五)下学年担任毕业班的教师,学校确需留校的可暂缓,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下列人员具有年度交流资格:

(a)同一学校的校长或秘书,为期九年;

(2)在同一学校担任同一职务满6年的副校级、中层干部;(3)在同一学校任教满12年的教师;

(四)夫妻一方在同一所学校(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对象仍纳入交往范围);(五)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条件,但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15年的相关人员;(六)无3年以上非市区学校或2所学校(幼儿园)工作经历,获得过区级学科骨干及以上市区教师荣誉的;(七)新分配或从区外调入Z市学校满3年且未在Z农村(非市区)学校任职的教师。

(八)因工作需要和结构优化需要调整交流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不符合交流条件或不需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校长,经所在学校(幼儿园)同意,区教育局批准,可纳入交流范围。

第七条交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交流后,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第八条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应进行交流,每年参加交流的区内学术骨干及以上荣誉教师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成人学校的年离职率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8%。

第九条教育集团内部教学、借调、校际交流计入其他学校工作经历;中心校的校际流动,算的是同一所学校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校长交流轮岗一般参照《Z区教育局关于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校长(校长)管理的若干意见》(11号)文件执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一般按照《关于Z区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伦发〔2020〕12号)和岗位对等、人岗相适的原则进行,超龄人员视同普通教师进行交流轮岗;轮岗人员推荐教师交流的顺序一般按照个人志愿、同校工作经历、年龄、教学工作特殊需要的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激励和保证

(一)义务教育学校新任校长应当具有在两所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在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周年,或者具有在农村学校工作六年以上的经历。

(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遴选省级特级教师、区级及以上名师、校长(校长)时,被遴选人应当具有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在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具有6年及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三)参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必须具有一年以上农村(非城镇)教学经历;参评名骨干教师须具有三年及以上农村(非城镇)教学服务经历。农村学校骨干教师服务经历纳入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指标。

(4)在省级特级教师、省级教学新秀评选,以及浙江省名师名校长培养、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安排骨干教师从城市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

(五)符合交流条件且无其他特殊原因拒绝交流的教师,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高级职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