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迁移问题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户籍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并转学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即可办理学籍变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在本学区内转学。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在本县(市、区)转学。毕业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的原则进行。
“五四”初中生可以转到“六三”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63”初中生可在高一或高二转“54”初中生。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为“随人”的,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学,由安置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时,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在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其中,外省(市、区)高中学生转入我省的,还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转学学校应当办理验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从我省转入外省(市、区)的,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由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和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制度的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委、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初中学籍,由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区(市)直属初中和小学由区(市)教委和学校管理;其他初中、小学由区(市)教委、乡(镇)教委和学校管理。
第二章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三条中小学招生必须增强依法教学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规定。
第四条高中招生采取“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考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高中按计划招生,所有学生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号。
第五条积极稳妥推进初中入学方式改革,逐步实行完全相对就近升入初中的方法。初中招收新生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编学号。第六条小学招生坚持适龄儿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龄由当地(市)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实施法定学龄确有困难的区(市),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青岛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入学的,须由随迁子女的父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必须在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报到入学的,取消高中生入学资格;初中和小学学生由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八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统一学号顺序填写《学生在校注册登记表》。并在取得学籍前的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全国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籍档案。中小学新生学籍档案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否则无效。学籍档案应长期保存在学校,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同意,不得移交给其他单位。
第九条新生如伪造证件,在其他学校就读或毕业于同一学校的学生,被发现在高级中学被撤销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和小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为其集体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学生证号:填写学生证号。
第十一条招生班一般小学45人,中学50人。接收正常转班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
第三章转让和借用
第十二条对从外地转学的学生,其父母应持常住户口、转学证明和学生档案与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到接收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学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提交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持有当地(市)教育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级统一编号、当地(市)考办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如从外省转入我市,需提供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否则不予录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省市重点(标准化)高中。
第十三条转学到外地的学生,应持户籍转学证明和接收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审批手续,最后从转学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留在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初中和小学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本学区内转学;市内四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因搬迁或户籍需要转学的初中学生,其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在4公里(或8站)以上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到居住地附近的普通学校就读,学生可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受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或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在市内四区、区(市)转学。普通高中继续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可在高一第二学期或高二第一学期结束时向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并经市教委职教处、普教处批准后,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初中学生要求到应当注册的学校以外的学校就读的,称为“临时生”。学生到其他学校临时就读时,必须由家长向临时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就读学生申请表》,经双方学校审核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只有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你才能去他的学校临时学习。学生到其他学校临时就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临时学校必须为临时学生建立临时学籍档案。临时生源返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临时学校应当及时将其临时学籍档案移交给原注册学校。原注册学校必须根据临时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档案。临时学校负责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的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接受临时生的学校必须加强对临时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临时生的德、智、体成绩,并记入记录本。
临时生的毕业成绩计入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出具。临时生不得纳入原注册学校范围。到其他学校临时就读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费;接受临时学生的学校不得向临时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办理转校或临时在本市就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工作日不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就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以转学为由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现役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子女应优先入学;应该对残疾学生给予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跨省、市、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跨市内四区接受教育的不为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在本市(本地)申请借读: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顾抚养并在本市(本地)生活;2、父母支援边境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市(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顾、赡养和居住在市(地)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并在本市(本地)有固定住所,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
4、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生活。
5.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海外留学生。
第十九条凡要求借读学校的学生,应持双方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原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学校证明、原学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在暂住地就近联系学校。学校同意后,他要办理借读学校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一定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入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参加考试的,须由学校报教育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向外地借读的,应当持当地接收学校的确认书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他可以出去借。同时,原学校应保留学生学籍,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毕业年级在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市内四区小学六年级期间原则上不在市内转学。
第二十五条海外人员的子女在我市按相关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