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一起玩耍,互相造成伤害。谁应该承担责任?

小学生在学校一起玩耍,互相造成伤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职责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适用过错责任推定,10周岁以上的学生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2.如果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学校要承担责任;然后学校会按照内部规定处罚老师。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由于缺乏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预见后果。他们不可能有错。根据法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权,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人侵害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至18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