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复读一个年级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各期各类学籍变更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生转学或毕业(结业、退学)时,学校应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学籍变动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转入学校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学手续,并经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注册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注册的转移。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学校应将档案转出学校,并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根据接收的学籍档案为学生续档。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的学生进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身份。
第二十条出国留学人员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延续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证明在10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部门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为其预留义务教育期间的学籍,并使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辍学的,学校学籍部门应当在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