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修订)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七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考核目标和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定期检查学校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和交通管理,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学和放学时间,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
(3)在学校附近设置学校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禁止停车、警告、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划出人行横道,并在交通繁忙路段的学校出入口道路设置警示标志,维护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载学生的车船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船,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第九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药品、食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状况和疾病预防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质监、环境保护、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的工程;
(二)在学校围墙旁边修建建(构)筑物;
(三)进行污染环境、影响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歌舞厅、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内摆摊设点和堆放杂物;
(六)设置影响学生人身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七)其他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和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利用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场地用作经营性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