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济宁小学招生新政策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发[2018]8号)和《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字[2018]70号)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二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办法,合理划分招生范围,规范招生秩序,全面实施“阳光招生”、“阳光安置”,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和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健康发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原则。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管理,将义务教育招生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第四条。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公办幼儿园按区招生,民办幼儿园在区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实行自主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区登记入学方式,规范入学程序,严格核实入学资格,确保符合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的原则。通过宣传册、网站、平台等。,招生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随机派位的方式,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均衡分班、阳光分班,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小学入学

1.学龄

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已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招生的,应向区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延期招生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办理延期招生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仍不能入学者,必须重新申请。

2.太白湖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具有太白湖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学区内入学。需提供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适龄儿童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3.农民工子女上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因在太白湖新区工作或经商并长期居住生活,需要在太白湖新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现居住地证明、就业证明(就业合同、单位缴纳的“两项以上保险”缴费单据或个人在太白湖新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营业执照等。)、居住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和适龄子女。实际工作(或业务)、保险、居住、居留许可须满一年(截至8月31,2065438)且两者兼而有之。

符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原则上在其实际居住的学区内入学。学区内学校学位不足的,由区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指定学校。由于学位有限,无法安排入学。根据《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发[2015]4号)文件精神,“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读,要求在流出地就读的随迁子女,应当妥善安置”

4.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入学(入园)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2018〕27号)执行录取入学政策。落实《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按相关办法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提供服务。

上述优抚对象子女需提供相关优待证明、户籍证明、证明亲子关系的房屋合同、适龄儿童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太白湖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条件按《关于在新区实施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试行)》(京通字第201755号)文件执行,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入学。

5.在新区买房,实有居民子女入学。

在太白湖新区徐庄街道区域购房并实际迁入,但户籍不在太白湖新区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济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买受人应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网签记录、家庭户口簿等证件,以及适龄儿童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合报名人数和学位计划,原则上应在实际居住的学区内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