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学生证买火车票的规定
(1)普通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规定的年限、学期、课程体系,并经相应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机构,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大、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无工资收入学生”是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学生是否有工资收入由学校决定,铁路会凭学校发放的优惠卡售票。如果能证实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用优惠卡买票,车站可以拒绝出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不在学校所在地,分两地居住。学生选一个地方,登记在学生优惠卡上。如果学生家长搬家,可以根据学生申请并经学校确认,更改学生优惠卡上的乘车间隔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卡。学生回国后,院校搬迁或调整,也可以凭学校证明和学生优惠卡出售从家里到新院校的学生票。
(4)学生一年限买四次单程优惠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一年使用。
(5)学生票应由短径发售,但直通车后的改签数量不能预留到明年。
(6)在落客站上车的学生(落客卡注明上车地点不是落客站)可在列车上出售全额学生票,并在落客卡的等效栏内,有列车员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乘坐某次列车”并加盖为已登记乘车次数。
(7)超出优惠卡记载的区间行驶时,超出区间的乘客按普通乘客对待,核定全价。
(8)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车票发售到外地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可在规定次数内发售学生票,并在学校所在车站和返程车站依次加盖站名章,记录发售车票数量。
(9)符合优惠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收取车费外,还应按车次依次在优惠卡上登记盖章。
扩展数据:
非销售情况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家长一方时;
2.学生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时;
3.当学生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地点之间时;
4.学生证没有按时到学校注册。
5.优惠乘车时更换了学生证但未加盖学校公章。
6.不存在无法识别或与学生证不一致的“学生火车票优惠卡”或“学生火车票优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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