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体育场地、学生(儿童)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市、县(区、市)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第二章规划用地保护第四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五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旧城区改造规划和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当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和项目。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并与工业区和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保持相应距离。第八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规划:

(1)每万常住人口地区设立一所12个班的幼儿园;

(二)设立每万名居民二十四人一班的小学;

(3)设立每2万居民36个班的中学。第九条新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园每生用地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二)每名小学生用地不低于二十三平方米;

(3)每名初中学生用地不低于30平方米;

(4)每名高中学生用地不低于35平方米。

在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时,要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寄宿制学校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不能满足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适当增加用地面积。第十条不得将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挪作他用。涉及公众利益需要调整的,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因城乡建设,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预留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归还土地,恢复原状。

禁止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章现有土地保护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后,中小学、幼儿园现有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证书。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方案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城乡建设确需占用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先建后征”的原则,优先考虑就近重建。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地的,应当在原面积的基础上就近补充。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不得修建教职工及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