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和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和有偿行为。

(五)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面临危险,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的。

(七)与学生发生正当关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八)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招聘、职称评定、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参与学生及其家长出资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资料、社会保险,或者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