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的资格是由什么决定的?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学校承认。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请求有关部门承认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承认。合格教师第一次教学应有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

(一)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和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大学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所需的资格条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具有与成人教育层次和类别相适应的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的公民,申请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