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学费退还规定
不得跨学年或跨学期预收学费。各地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复课,未开课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教学费)。
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发〔2020〕30号),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疫情影响的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
扩展数据:
注意事项:
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须在2020年春季学期结束时将多收部分退还给学生。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在校住宿的实际时间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按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住校不满1个月者,住校超过15天者(含15天),住校不满15天者,住校半个月者。
未开学、未开课(含网络课程)的,不得收取学费(教学费)。学校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收取住宿费,按照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超出部分返还给学生。实际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
人民网-疫情期间在家学习的学费退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