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教育局(教委)负责;初中和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教育局(教委)学籍科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部门负责。

新生要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开学后两周不到学校办理手续的,取消高中学生学籍,初中、小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根据统一的学号制作花名册,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注册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在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在小学建立学籍卡。进入新学校后,如发现伪造证件、就读于其他学校、毕业于同一学校的学生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籍。家里的学生因为家庭住址允许转学。

高中生不允许在县城转学。本省内跨市县转学的,由转出学校和学校注册部门审批。学生凭家长转学证明、户籍转学证明、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市户籍部门介绍信办理学习手续,转入市户籍部门(市内转学校)。从外省市到我省的,须持父母转学证明、户籍转学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毕业考试成绩证明(未实行统考的除外),到转入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从我省到外省市的,按有关规定转学。转出和转入的学生须报省级学籍部门备案。

学生注册:

1.学校按照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及相关要求招收新生。

2、初中新生,要将原小学学生的档案、户口和住房许可证提交学校进行审核,合格者凭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和学校章,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小学新生入学时,应将户口本和住房证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考试合格后,凭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3.新生在规定时间报到后,取得相应学籍。

4.非本学区的学生将不允许建立相应的学籍。

5.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到校报到的,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6.学籍内容包括:加盖辖区教育局学籍章和相应中学学籍章的录取通知书、小学毕业登记表、教育局统一制定的质量手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学生的学籍,实施奖励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和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制裁;

(七)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