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日20份手抄报

“法制”一词在国内外有不同的用法和含义,通常有两种含义:①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成文法,也包括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法、判例法等不成文法。制度是指依法建立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属于这一类。(2)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即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只有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办事,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国家才能真正法治。

我国古籍中有“命当分司,法当修制”(《礼记·月令》),其中“法制”指的是建立一种模式化的制度,使人可以遵循。古代法家的著作中也有“法制”二字。《管子·法禁》写道:“法制不议,民不私。”《尚军书》中,陈俊写道:“民生而有邪气,故立制禁测。”韩非也有“法治清明,去私益”之说。所有这些,虽然把“法制”和依法治国联系在一起,但都不是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国古代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君权”。

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和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内涵是一致的。例如,英国哲学家洛克(J. Locke)认为,政府“应通过官方颁布的既定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平等对待富人和穷人、有权势的人和庄稼人,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政府论》两篇)。美国政治评论家潘恩(T. Paine,1737 ~ 1809)也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中国就是法律。同样,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法律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一主张对反对封建专制特权,建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起到了巨大作用,具有历史意义。但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的。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总是采用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治(见资本主义法制)。

法律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这是一种制度化、法律化和严格依法治国的方式。现在,有可能也有必要将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这一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密切相关。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法律制度的实施为基础,法律秩序的建立是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