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报名条件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40号)、市卫健委《通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保护、关爱、关怀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津人社局发[2021]340号)市卫生健康委的通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保障和关爱医务人员献身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任金伟〔2022〕65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各项政策。
(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中小学教师、辅导员、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落实国家、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实施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以参加相应的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以参加卫生系列初级卫生职称评审。
(四)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无论是否取得职称,企业均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灵活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申报本市职称。
(五)市有关职称评委会应保证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中享受同等待遇。体制内形成的非单位导向的、职称评委会,应该对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吸收一定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
(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帮扶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人员。享有相应的申报职称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可持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和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的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在本市评聘职称。
(七)考试与评定高级职称(专业)相结合,申请人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考试合格,并可在成果有效期内申报评定高级职称。参加过数字技术工程师培养项目专业技术水平培训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证书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工程技术系列数字经济领域专业高级工程师。
(八)继续教育要求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作为申报和评定职称的必备基本条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核实申请人的继续教育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取消申请人当年申报资格。
(九)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11 . 33 . 175.202:80866)。申请人的所有信息、证明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递纸质申请材料。职称证书电子印章、社会化职称评委会电子印章、业务主管部门二维码全面应用,评审人员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