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东人。怎么把户口迁到北京?谢谢你

如果已经进入高中,就比较麻烦了。如果是小学或者初中,很容易工作。毕业的话,只要应届毕业生有单位接收,就可以留在北京(如果你妈妈是北京户口,找个单位就行,否则需要黄证企业或者留京指标的企业)

《北京市人口(户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无业夫妻在北京投靠转为农业户口。

(1)验收条件

1.申请人45岁,结婚10年;

2.申请人年龄在4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结婚满5年;年满55周岁的申请人,结婚应满2年;

3.随行子女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未婚无业(独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避难的人不是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其已向避难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避难所所在分局(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由本人向户政大厅提出申请,经分局(县)局审核,市局批准。

(三)需要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申请人和被信任人签名相同);

2.申请人及陪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是农业户口以外的外省市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或者失业证;

6.再婚的人必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同意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

7.陪同人员为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子女为二胎的,由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生育证明,本市司法部门出具亲子鉴定;超计划生育必须出具原罚款收据和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未满25周岁的独生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出具的未婚无子女公证声明;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信任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已进京的,须提供10年内被信任人进京的批准文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本人在北京避难10年以上的批准文件。审批文件包括: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八条退休夫妻投靠北京转为农业户口。

(1)验收条件

1.干部男性60岁,女性55岁;

工人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

2.特殊工种,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

3.在外省市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4.随行子女应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未婚无业(独生子女指原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向避难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避难所所在的分局(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向户政大厅提出申请,经分局(县)局审核,市局批准。

(3)需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申请人和被信任人签名相同);

2.申请人(离异)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出具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4.被信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未满25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未婚无子女已进京的公证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者失业证;

7.再婚的人必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同意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应提供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九条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入农业户口。

(1)验收条件:

1.夫妻双方达到离婚退休年龄并同时申请(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55岁,女50岁);

2.申请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3.申请人无外省市县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向避难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避难所所在的分局(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向户政大厅提出申请,经分局(县)局审核,市局批准。

(3)需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申请人和被信任人签名相同);

2.申请人(离异)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情况证明;

4.被信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录、招工、投靠等户籍政策而进京的,提供审批单位批准进京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条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1)验收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外省市户籍,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投靠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个孩子。

2.孩子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有户口。

(2)程序:

申请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可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果其父亲户籍所在地的分(县)局已经设立了户籍大厅,可以向户籍大厅提出申请,由分(县)局审核,市局审批。

(3)需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申请人及其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证》原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有外省市生育服务证的,须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变更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随父回家通知书;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亲与母亲再婚的,双方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生育子女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同意离婚的,应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是本市集体户口(不含学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住房证明,但必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9.父亲户籍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户籍的,提供非直系亲属住房证明,经公证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户主同意的户籍证明;

10.如果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在北京。,他必须提供进京的批准文件;

11.其他证书。

第十一条省市来京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具有公司制和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设立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办理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具备:

(一)连续三年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的房屋;

(3)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缴纳80万元(?营业税+所得税)及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四)本市从业人员连续三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90%以上;

(五)无犯罪记录,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通缉。

(2)在市内八区以外的区(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三年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的房屋;

(3)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缴纳4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缴纳654.38+50万元以上;

(4)企业职工中本市职工人数连续三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达到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无犯罪记录,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通缉。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请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登记。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可向所购房屋所在区(县)公安分局(县)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提供的证明

1.家庭应用;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在北京的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税务收据;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在本市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独生子女证;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户籍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

13.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北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书。

根据《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2006 54 38+0]73号)第八条规定,在市内八区以外地区落户的申请人,自户籍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城镇户口迁移,五年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处理时间限制

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派出所、分局(县)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派出所级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如下:

(一)派出所处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分局(县)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进京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市局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章办理小城镇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民户口。

第十二条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

办理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处理条件:

1.在本市14卫星镇和33个中心镇规划区域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

2.本市规划区外的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买一套标准不低于两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本市小城镇户口。

(2)应签发的证书:

1.个人申请;

2.规划区内个人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的证明。

第十三条办理小城镇户籍转移。

符合本市户籍迁移规定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的条件:

1.外省市人员已登记小城镇满5年,本市人员已登记小城镇满2年;

2.在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

3.投靠有未婚子女的丈夫或妻子;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5.父母在孩子的生活中寻求庇护。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随行家庭成员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房迁入时,须提供:北京市房产局核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贷款银行贷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分期购房的,提供分期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购房证明;

3.投靠迁入的夫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本市小城镇户口的外省市人员,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申请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和《外省市人员申请表》复印件(此批件由小城镇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提供, 并且承办民警的派出所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证件仅用于当地户口迁移,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必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附:14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目录

14卫星城:

通州区通州镇卫星城、大兴区亦庄卫星城、黄村卫星城、房山区燕房卫星城、良乡卫星城、门头沟卫星城、昌平区昌平镇卫星城(南口、碾头)、沙河卫星城、延庆县延庆镇卫星城、怀柔区怀柔镇卫星城(雁栖、庙城、北房)、密云镇卫星城、密云县卫星城。

33个中心城镇:

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刘立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各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杨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镇、蔡羽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宋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西河镇。

第十四条农业户口人员在本市办理农转非。

申请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民,申请人须出示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可向申请户口所在地或购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处理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村的,不受年龄限制。

2.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到子女所在农村投靠的,不受年龄限制。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区购房并取得合法固定住所。

(1)申请人为买方本人或其配偶或子女(18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不单独申请);

(二)在城镇购房并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在本市卫星城和小城镇购房并办理“小城镇城市化”或“农转非”的申请人,自愿选择。

(2)需要提供的证明

1.入户申请书(需申请人签字);

2.申请人及陪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结婚证和住房证明;

4.在市区购房并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须提供房屋证明:北京市房产局核发的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5.其他证书。

第四章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十五条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

(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于首次换领《二代证》)或《二代证》(仅限于《二代证》有效期满或登记事项变更)。

(三)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提交两张近期免冠一寸标准彩照《二代证》。

(四)16周岁以下的公民自愿申领《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五)申请人因长期在外地或外省市工作、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其家属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程序:代理人须持申请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涵盖申请原因、申请证件种类、与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请人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户口簿、两张近期一寸免冠“二代证”标准彩照、申请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仅限首次换证)。

第十六条公民遗失或者损坏《居民身份证》或者《二代证》的,应当主动申请补领或者补领。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

(二)申请人遗失《居民身份证》或者《二代证》破损的,书面申请补领。

(三)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提交两张近期免冠一寸标准彩照《二代证》。

(四)16周岁以下的公民自愿申请补领、换领《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五)申请人因长期在外地或外省市工作、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其家属或亲属代为办理。具体程序:代理人须持申请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涵盖申请原因、申请证件种类、与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标准彩照两张、“二代证”申请人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书面申请或申请人的”。

第十七条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换领、补领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县)户籍接待室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

(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明》。

(三)16周岁以下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其家属或者亲属代为办理。具体程序:代理人持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原因、申请证件种类、与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证明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二代证”照片标准根据《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申领“二代证”的公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拍摄“二代证”数码照片或者提交符合“二代证”标准的一寸彩色照片。

标准照片要求: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头像占照片大小的2/3,不穿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经常戴眼镜的公民要戴眼镜。白底无边框,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表情自然,无明显失真。照片无斑点、瑕疵、油墨印刷缺陷,面部无局部光亮。照片尺寸为26mm(宽)×32mm(高),面部宽度(两耳之间)为15 1 mm,特殊情况下可以将站得太高的头发部分剪掉。

第十九条公民申请换领、补领、补领二代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证明文件。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出具证明。

第五章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条申领暂住证的外地人员,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居住1个月以上,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工作、经营等活动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1)应用方法:

1.暂住本市居民或农户的,本人持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住址与暂住人口实际住址不一致的,户主应当注明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详细住址,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2.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工地、工棚等场所住宿的,由留宿单位集体申报暂住登记,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屋的人员,本人持户主(租住或借用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屋(户)所有人应当注明申请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4.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住宿的,应当办理《暂住证》,由店家集体向当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应持下列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1.居民身份证;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或租住房屋的,提交居(屋)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当注明申请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三张。

(三)办理时限: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手续,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来京人员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办理《暂住证》的变更和延期。

(一)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房屋(户)主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屋(户)主应当注明申请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并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即行失效。《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本市暂住的外地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10天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申领《暂住证》。

(三)外地来京人员持有有效期不足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四)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五)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6)暂住证费用:收费对象:个人收费标准:每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