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高台县不放烟花+最晚时间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将高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历山路以东、高铁大道以西、河堤路以北、湘宣路以南及外延200米以内。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为燃放时间,其他时间未经允许不得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旅游景点及其外围200米范围内;
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养老机构、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及其周边100米;
市场、商场、宾馆、超市、电影院、歌舞厅、广场、公园、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走廊、过道、屋顶和住宅的阳台、窗外等居住场所;
火车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仓库、货场、加油站、加油站及其周边100米;
安全保护区内的大型能源设施、水、电、气、供热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在100米以内;
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法律、法规禁止用火的其他场所。
4.因重大节日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资质的专业烟花公司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限放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台县人民政府
165438+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