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过时了吗?

当前,我们进入了一个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复杂世界,处于意识形态最前沿的音乐教育哲学并不孤独,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多元化趋势。当一些创新的学术思想不断向我们涌来,当对我们固有的音乐审美教育观念产生质疑甚至批判时,有人问我:音乐?还需要执行原来的相关文件吗?这是一道非选择题,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哲理。其本质是如何在音乐教育哲学思想多元化的今天认识自我、了解自我,以清醒的头脑科学地认识主客观世界,从而寻求对自我的合理正确的认识和完善。领略“他山之石”的壮丽。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改革开放以来,在音乐教育领域,我们一直以宽广的胸怀和广阔的视野引进、学习和借鉴国外有影响的音乐教学方法和经验。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奥尔夫、柯达伊、达尔克罗兹等著名的先进教学体系和方法相继被引入中国,对中小学音乐教学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音乐教育哲学作为音乐教育的基础理论,也通过出版、讲座、会议、访问学者等多种渠道在我国学术界得到广泛传播和介绍,形成了多元化的音乐教育哲学格局。目前,关于音乐教育哲学的著作在书籍、杂志、媒体上虽然不多,但涉及的学术观点不一,从不同的学术视角,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和论点。每当我读这些著作,听这些讲座时,我总是被理论创新的精神所感动,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其中确实有许多理论亮点。其中,雷莫的审美音乐教育哲学和艾略特的实践音乐教育哲学是两个对立又互补的学术流派,格外引人注目。虽然他们的基本观点截然相反,但都有道理,值得我们反复研究和思考。贝内特·赖默是美国著名的音乐教育家。1970年,他通过《音乐教育哲学》一书阐述了自己的美育哲学,在国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1985应邀来华讲学,其代表作《音乐教育哲学》由熊磊翻译成中文并先油印,后进一步充实、修改并正式出版。雷莫的代表作详细阐述了他的绝对表现主义美育哲学。他从音乐的本体属性出发确立了美学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美育哲学的理论框架。其合理的核心是既重视音乐的本体价值,又通过对音乐的审美本质和审美经验的研究,强调音乐教育的情感教育的重要性,确立了绝对表现主义哲学作为思辨哲学和形式哲学的否定的理论支柱。同样难能可贵的是,哲学本身是一门抽象的逻辑思辨学科,但由于雷莫在音乐和音乐教学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很容易解释,也相当具有可读性。此外,雷默在治学态度上不仅坚持自己的基本学术观点,而且注意不断听取不同意见,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己的论点,使理论逻辑更加严谨。比如他后期提出音乐教育哲学要脱离单一的“本质论”,从而完善了他原来对音乐本质的单一表述。这种多元本质论虽然值得商榷,但其包容而不自满的学术精神值得借鉴。与雷莫学术观点大相径庭的代表人物是他的学生大卫·艾略特,他的基本学术观点是音乐教育的实践哲学。在其代表作《关注音乐实践——音乐教育新哲学》中,他从多个视角阐述了音乐是一种多元化的人类实践活动,是由不同的音乐和音乐实践活动构成的。它的研究和论证有着独特的视角,如从人类学的角度解读音乐的本质,从对过去哲学思想的反思中建立和发展多元的音乐文化观念。他还从音乐是客体的观念、审美感知和审美体验三个方面否定了音乐教育审美哲学的存在价值,认为音乐教育审美哲学没有为音乐教与学提供逻辑的、全面的哲学基础,从而确立了“课程即实践”的理念,突出音乐制作和聆听是音乐习得的形式,并为此展开了一系列详细的实践性描述。大卫·艾略特的实践教育哲学最大的亮点是关注和联系音乐教学的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音乐教育的文化理念也是一个有特色的流派。其理论核心是面向世界的多元化发展,以文化人类学为理论基石,以“音乐作为文化”为基本论点,强调文化差异的合理性,提出“文化价值相对论”,从而构建了文化音乐教育的多元文化哲学。应该承认,上述几大音乐教育哲学流派的论点都是合理的,学术视野也是比较开阔的,尤其是在论证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创新成果。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的。秉承“洋为中用”的策略,中国社会的进步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自由的平台,音乐教育理念多元化趋势的出现就是这个平台上呈现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一元化”时代结束,许多“洋腔洋调”涌入的今天,我们必须坚持“洋为中用”的策略,以促进我国音乐教育哲学研究的发展和完善。诚然,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国外音乐教育的哲学理论和流派,通过各种媒介和手段进行传播,使其在学术园地中呈现出包罗万象的面貌,这只是第一步。但宽容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如何深入研究分析,从而有选择地吸收适合中国文化遗产发展的精华。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上述音乐教育哲学流派都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在阐述和表达各自的学术观点时自然都有自己的立论依据和求证逻辑,从而获得相应的学术价值。因此,美育哲学、实践教育哲学和文化教育哲学可以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但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乃至民族心理的差异,照搬这些外国哲学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比如雷莫的音乐教育哲学,确实丰富了我们对音乐审美教育的认识和理解,提供了许多有意义的新视角和新思路。可以说,雷默美育哲学的基本学术观点是趋于一致的,有许多* * *在同一语言中。但我们不能完全接受他的观点和方法,对他的一些学术观点仍有所保留,尤其是他的绝对表现主义的审美观是建立在为艺术而艺术的基本观点上的,这与我们的审美观和音乐教育目标相去甚远,显然不能苟同。艾略特在《关注音乐实践——音乐教育新哲学》一书中强调了音乐教育哲学的实践性,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操作方案,这对音乐教学无疑是有益的。其基本理论模式与杜威“做中学”的实用主义教育哲学一脉相承,但就其本体论的理论建构而言,实践哲学的内涵还不够深刻,而是把重点放在对音乐美学及其美学哲学的批判上,以达到批判雷莫审美教育哲学的学术意图。第二、三部分占据了全书大部分篇幅,具体阐述了音乐教学的具体设计和操作,哲学因素较弱,因此本书更倾向于属于音乐教学理论著作性质。在哲学领域,思辨哲学和实践哲学是两个基本体系,两者密切相关。古往今来,所有的哲学思想都是从实践中高度总结和升华出来的,但都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自己的价值和存在的合理性。就教育哲学而言,实践是一切分支的本性,而要寻求本学科教育哲学的本质(即使是多元的),也必须针对其学科的专业属性,否则就会产生许多* * *大于个性的实践教育哲学。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觉得文化的音乐教育哲学的建构也存在* * *大于人格,文化掩盖音乐的问题。音乐教育的文化哲学可以高瞻远瞩,从整个人类文化学的高度思考音乐教育的哲学问题,将音乐教育的思考纳入多元文化的新时代背景中进行研究。但是音乐和音乐教育在哪里呢?令人深思。正如一些音乐教师在问:在文化音乐教育理念的指导下,音乐课应该怎么教?当然,这种把哲学作为教学方法的狭隘思维方式有失偏颇,但它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以上随意评论并非学术评论,但这些评论的主要目的是启发我们不要盲从,不要迷信,不要把外国的音乐教育哲学理论视为绝对真理,要以我们的音乐教育哲学成果作为尺度来衡量、评价和要求我们对待多样化的音乐教育哲学思想。而是要立足中国国情,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脉络。在准确理解“他山之石”的精髓后,我们应该灵活运用它来构建我们的音乐教育哲学。坚持“美育”的哲学立场,伴随着音乐教育哲学多元化思潮的积极发展,出现了中国音乐美育哲学受到“挑战”的论调。在理论研究上强化紧迫感无可厚非,但“挑战”的心态就有些不必要地紧张了。在学术领域,不同流派、不同观点并存是人类社会意识形态的普遍和基本规律,多元化学术思潮的出现更能说明时代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对学术思想的评价和判断仍应是“百家争鸣”,不宜简单界定是非。比如我国历史上的儒道之争,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是非结论,但儒道互补的精神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之一。因此,在包容性的社会环境中,各种学术流派可以自由发展和竞争,也可以开展学术批评和讨论。但在学术态度上不宜“攻其不备,自高自大”,应该让历史实践来检验真理。在此基础上,我觉得艾略特的“音乐教育审美哲学的影响力随着太阳的落山而趋于下降”的论断有失偏颇。虽然有时间和人物的限定前提,但这种简单武断的否定似乎已经超出了学术研究的范畴。“音乐审美教育这个课题,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既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也是一个新课题。早在2000年前的古代中国和古希腊,我们的先贤就已经在探讨相关话题,而在人文和自然科学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仍在探索这个话题。当然,在层次和深度上,已经不能和过去相比了。”可见,音乐审美教育的实践和理论是根深蒂固的,其哲学思想不是那个个体的发明,而是人类多元审美文化意识与音乐教育实践长期交汇融合的产物。这种历史渊源,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达方式,但它就像一条长长的文化河流,是无法阻挡的,因为它是人类精神和人性追求美的基因。一些现代哲学理论借助高科技的思维方式,将音乐教育哲学的要素分解成许多“微分子”,试图分析它们的多重结构,并联系交叉学科进行命名。但这种形式分析方法只能肢解物理结构的外在体,而无法剥离音乐的审美属性。令人费解的是,他们一方面否认音乐的审美体验和功能,另一方面又强调音乐的魅力意义非凡。这种魅力从何而来?放弃音乐美的创造和音乐的表现,提倡“音乐生产”的工业化生产,有可能生产出吸引人的音乐吗?作为我国的音乐教育工作者,应该珍惜美育的理论成果和来之不易的学术地位。虽然中国有几千年的音乐美育传统,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应试教育和智育的干扰,音乐、体育、美育三门被称为“小三门”,在学校和社会根本没有地位。改革开放前,美育(审美教育)长期未被纳入国家教育政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学术理论研究滞后,不能给社会提供既有理论深度又有说服力的音乐美育理论。30年来,经过两三代人的努力,我们不仅有了一批音乐美育理论的专著和学术论文,而且音乐教育的审美性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知识,并以“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手段之一”、“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等表述写进了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特别是许多重要的国家文件(如《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美育列为教育全面发展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实施美育是我们的基本国策,音乐美育理念是我们音乐教育的基本理念,它不仅体现了音乐和音乐教育的本质,而且是实现音乐教育功能、达到预期教育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指出,我们的音乐美育哲学理论不是固化的教条,而是随着音乐教育改革的步伐不断深化和发展,当然也包括在学习外国音乐教育思想中的扬弃和借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音乐审美为核心”这个有争议的问题。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由于对音乐的审美特征和功能认识的不断加强,许多学者提出了关于“核心论”的观点(如姚思远的《音乐美育应是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核心》、《萧炎的美育是音乐教育的核心》、《徐华东的中小学音乐教育应是美育的核心》等)。).这些基本论点立足于音乐的审美本质,突出音乐教育。然而,当这种论调被解读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国家强制性文件《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在21世纪初作为首要“基本理念”问世时,却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其焦点表现在质疑和批判两个层面。质疑主要是针对新课标中的一些逻辑矛盾。认为在新课标中,一方面坚持音乐学科的审美属性,突出其“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强调音乐课是人文学科的重要领域,增加了多元文化的概念和内容,体现了以多元文化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这两种观点和安排虽然有价值,但客观上一个文献载体存在两个核心矛盾,“以审美为核心”的论调自然显得片面,难以成立。如何通过消化、磨合、融合,让表述更加严谨、科学,无疑需要在以后的时间里集思广益、不断修改。在“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的批判中,中国的音乐审美教育思想主要是被纳入西方传统哲学的普遍主义体系,然后以后现代主义等思潮为论据进行哲学批判。这是一个需要更深入探讨的大话题,不是本文的主旨。这里只简单陈述两个观点:一是要坚持“兼容并蓄”和“兼容并蓄”的态度,以适应自身在多元文化世界中的生存和发展;第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批评风格,使批评的论点和对象具有同一性和可比性,使我们的研究和讨论在一个学术平台上通过相同的文化语境进行,使我们的音乐教育理念在中国文化的传承中发展和创新。这是我们坚持音乐审美教育哲学立场的基本前提。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音乐美育并没有过时。应该成为我国音乐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当然,在音乐教育多元哲学包容性并存的今天,我们需要高瞻远瞩,博采众长,从而深化自我认识,完善本体理论,更好地指导音乐教学改革实践。注:[美]大卫·艾略特《关注音乐实践——音乐教育新哲学》,齐大富译,谢小英学校,上海音乐出版社,2009年,第27页。余润阳《音乐美育概论》,廖家华著,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