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
地方级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xx全会精神和省教育厅转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化、特色化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3]27号),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化、特色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是落实党的xx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校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的章程建设在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立、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民办学校的不断发展,一些学校的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和学校发展的变化;一些民办学校对章程建设不够重视,不按章程实施管理。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建章立制的主动性和依法办学的自觉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完善学校章程,充分发挥章程在落实学校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中的应有作用。
二、学校章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学校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背离。
第二是基本原理。学校的章程只对学校的重大和基本问题提供原则,具体的和局部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解决。
第三是自主性原则。学校章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框架内,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内部治理结构、教师聘任和考核、师生救济渠道和方式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行使学校自主权。
四是特色原则。学校章程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从学校历史和现实出发,明确发展目标定位,培育发展优势,坚持个性发展,形成办学特色。
(二)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和形式;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三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和性质,接受捐赠的规定和管理、使用、监督的办法;
4.学校管理体制、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和任期、决策机制、议事规则等。董事会(管理层)会议和学校领导会议等决策机构;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内部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6.投资者是否要求合理的回报;
7.学校本身终止的原因;
8.章程修改程序;
9.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章程的修改和备案要求
(一)修改学校章程的程序
学校章程的修改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1.成立团队修改章程。学校应成立小组,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修改章程。小组成员包括学校组织者代表、校内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育专家、法律专家等。
2.调查并征求意见。学校要深入研究分析自身特点和需求,总结办学经验,广泛听取和吸收教职工、家长和社区的意见,与学校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充分体现学校组织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和意愿。章程意见的采纳情况应详细说明,并在学校公告栏公示。3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修改完成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章程修改小组组长应向会员大会说明章程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意见采纳情况。教职工代表(代表)会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4.校领导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修改小组应将修改后的章程及其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领导会议审议。
5.学校董事会将审核批准。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应经校领导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校董事会(理事会)审批,经校董事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二)学校章程备案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学校章程;民办学校成立后,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章程备案机构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民办中小学章程修订稿经校董事会审定后,报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校章程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XX学校关于以学校名义变更章程的请示》;
(2)修改说明,对章程特点、制度创新、落实自主权及其执行监督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3)新修订的章程(加盖学校骑缝章);
(4)旧章程;
(5)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除董事会成员签名外,还应加盖董事会(理事会)印章】;
(六)相关证明材料,如章程修改工作计划、讨论通过章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会议记录等。
(三)公告
学校章程草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学校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完成注册后,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同时,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上予以公开。
四、按照章程实施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各民办中小学要把学校章程作为促进学校规范发展、办出特色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自主管理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及时清理完善学校规章制度。通过实施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学校董事会和校领导会议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依法办学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章程建设作为依法办学考核、年检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学校依章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中小学。
联系人:陈尊;电话:020-37626593;传真:020-37626684;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1311室;邮政编码:510080。
广东省教育厅
2015 65438+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