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学生
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殴打学生的小学校长,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国家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