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查阅档案的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