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一些规定是否有效?

是有效的,因为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的文件,是有效的。本规定自2011开始执行,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一直有效。解释如下:

一、本规定的基本信息:

1,中文名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规定

2.发行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3.发布日期

2011年6月1日

4.文件号

胡夫发[2011]24号

5.地区

上海

第二,原规定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公民晚婚的,在国家规定休假的基础上,给予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一般应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产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产假期间应使用产假。晚育产假期间享受同等产假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获得荣誉证书的条件)

本市户籍公民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申请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公民可以不领取荣誉证书。

第四条(荣誉证书的更新)

持有外省市荣誉证书的本市公民,符合本市领取荣誉证书条件的,可以换发荣誉证书。

换发本市荣誉证书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限制。

第五条(荣誉证书的返还)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并应交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证书的;

(四)不符合获得《荣誉证书》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荣誉证书的更换)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如《光荣证》遗失或损坏,可申请补发。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本市《光荣证》的公民,在子女达到16周岁前,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0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老年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然后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第九条(关于婚后不奖励子女的过渡性规定)

2004年4月15日前登记结婚的本市户籍公民,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然后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万元。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津贴)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独生子女在年满16周岁前意外伤残,自愿停止生育、收养子女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凭其子女的《中国残疾人证》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津贴)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独生子女在16周岁前死亡,自愿停止生育、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手术奖励)

公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其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不要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随访一次,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术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术,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和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因失败第二次人工流产,妊娠不满13周,实施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怀孕不满13周进行刮宫的,休息21天;如果怀孕超过13周,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植入物,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进行诊断性刮宫,休息5天。

公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和因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失败第二次人工流产后,规定的假期已满的。

(2)未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的再次人工流产。

(3)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从经营之日起计算;同时,实施了一些计划生育手术,积累了一些手术假期。

第十三条(过渡条款)

持有荣誉证书并在1993 65438+10月1后参加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条例》实施前未生育、婚后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 1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条例》实施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规定》同时废止。自2011 1之日起,凡符合本规定领取奖励费的,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