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临沂买车可以上浙江慈溪的车牌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许可证。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
第二章?注册?
第一节?登记
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应当向其住所地机动车管理所申请登记。
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缴纳或者免征车船税的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海关不予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确认,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件和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其他条款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临时行驶号牌:
(1)未售出;
(二)以购买、转让、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机动车未经登记的;
(3)进行科学研究和定型试验;
(四)轴重、总质量和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而不予登记的专用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临时行驶号牌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原产地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五)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核提交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行驶的证件、凭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号牌;需要临时跨行政区域行驶的,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90日的临时行驶证。
因号牌制作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号牌的,车管所应当发放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号牌。
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号牌的,车管所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是其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地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住所和暂住证上记载的地址。
第三,根据地图
1.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车管所
地址:湖北路201号?
坐标:1438+08,1996年,38866 . 48888688686
公交路线:k4
2.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上冯路附近?
坐标:121.728,30+30。58666.88888886667
公交路线:慈溪10路;慈溪11路;慈溪路212号
第四,根据“宁波市”
行政区划
宁波土地总面积9816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730平方公里。全市海域总面积8355.8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1594.4公里,约占全省海岸线的24%。全市有大小岛屿614个,面积255.9平方公里。
宁波下辖六个区(海曙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奉化区)、两个县(象山县、宁海县)、两个县级市(余姚市、慈溪市)、75个镇、10个乡、69个街道、704个居委会、2518。
五、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新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新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16号)等法律文件,经区政府同意,
一.一般要求
推行新居住证制度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覆盖所有常住人口,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各街道(镇)、各部门要从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新《条例》的重大意义,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加强机制创新,切实抓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新居住证制度的实施。
二、居住证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合法稳定就业。指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备案记录:
1.与本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1年及以上;
2.持有本区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依法连续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1年及以上;
3.签订本辖区农(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在全民所有水域办理渔业养殖证,在集体所有水域签订渔业养殖合同,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1年及以上。
(2)合法稳定住所。指申请人在本区居住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主管部门有备案记录的:
1.本人或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房屋;
2、居住在开发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自建宿舍或上述机构、单位向社会购买的住宅房屋;
3、居住在他人出租屋或开发区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向社会出租的房屋,房屋符合出租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3)不断学习。指申请人在本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在读满1年及以上。
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和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的,不受上述申请条件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
(一)居住地应当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地或市政部门应按规定为持证人提供下列便利:
1,办理出入境证件;
2.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计划生育证件;
7.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条件。
(3)积分制提供高质量、有限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受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限制,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激励性质的,实行与积分量化评价挂钩的供给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公共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持证人可在居住地凭积分自愿申请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城区流动人口实行积分落户。
积分量化的主要指标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具体设置分为计分项、加分项、计分项和扣分(冻结)项。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我区建立了流动人口综合服务平台,为相关单位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及审核结果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