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如何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统一申报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和9月。错过了统一缴费时间,可以补上,但也需要缴纳每年的医保费用。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可享受住院和大病门诊报销,具体如下:

一、住院治疗:

参保居民必须持证到定点医院就医。符合入院标准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补偿比例如下:

一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最低起付标准为100元,最低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甲类费用报销70%,乙类费用报销60%。

二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最低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最低起付标准为150元。最低起付线以上,甲类费用报销60%,乙类费用报销45%。

三级医院:同一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标准为250元。起付标准以上,甲类费用报销50%,乙类费用报销40%。

扩展数据:

目标原则:

(1)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两到三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目标是2009年达到80%以上的试点城市,2010年试点城市在全国全面推广,逐步覆盖所有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非从业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覆盖面和融资水平:

(3)保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融资水平。试点城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成年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体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承受能力,适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五)缴费和补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贴职工家庭的参保缴费。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按每年人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按人均20元的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收入群体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按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补助中西部地区。

对其他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参保缴费的困难居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参照新农合补助办法,对东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贴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确定,补贴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低支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改进支付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支付方式,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赠等方式解决。

(7)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机关、参保居民、社会组织和医疗服务机构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根据医疗保险发展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8)资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防范和调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9)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通过定点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医疗费用报销。

明确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按规定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加强医疗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保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进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方式。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升级、拓宽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适当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十一)继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

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健康产业标准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健全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居民实行分级医疗。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批准。试点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快各项配套改革。动员全社会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有力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

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精打细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机制。

参考资料: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