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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暂行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2]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暂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12 31二月
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暂行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
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结合我省外来务工人员,
女学生升学需求和我省高中及高等教育资源实际情况,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本地就读工作
报名参加中考和高考,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做好随迁子女入学考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坚持保障为主。
应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和上学机会,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性,积极稳妥推进。
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需要,加大教育投入,调整教育资源配置。
第二,完善随迁子女就地参加中考的政策。中考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有关要求,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认真落实随迁子女在安徽参加高考的政策。具有我省户籍和学籍的考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学籍所在地报考;已在我省注册并在外省就读的考生可以
回户籍参加高考;非我省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并有相应的学习经历,可以学籍参加高考。高中生必须是县级以上学历。
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有效。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相关政策自2013开始执行。
四、建立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管理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学籍管理。
管理、政策措施等方面沟通、衔接,统筹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和流入地学生入学考试工作。对于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应当积极配合。
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到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各地要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公开透明落实随迁子女入学考试政策,防止“考试移民”。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 * *管理的工作格局。所有地区
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入学考试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建设,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及时掌握随迁子女基本信。
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和招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地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
以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