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关于马加爵的背景资料。

马加爵(1981 2004年5月4日—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身高171.5cm,系云南大学生物化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1队。1996-1997在宾州读初三,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省重点宾阳中学;65438+1997-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2000年,高三学生,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她在云南大学生物化学学院学习生物技术。2004年2月13夜,他杀了一人,2月14夜,2月15日,他又杀了两人,从昆明火车站逃走。2004年3月,15,被公安部列为通缉犯;2004年6月执行17。

马加爵事件始末。

2004年,4人在大云大学宿舍被杀,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某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杀害的男性尸体。

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654.38+0.8万元捉拿云南大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受害者都是来自马加爵的学生。

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发布通缉令,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马加爵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滨州镇人。

3月1日,公安部对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发布A级通缉令。公安机关悬赏2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3月6日,马加爵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家里写了一封信,劝说儿子自首。他在信中说:“你平时说长大了要报答父母。自从你失踪后,我们每天都在哭泣。你妈妈病得很重。她多么想见你啊!.....儿子,你从小就是个孝敬父母的好孩子。我们相信你不会让我们永远承受这种痛苦。”

3月初,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马加爵的调查,全国各地出现了数十名“嫌疑人”。

警察发现了,

2005年2月15日,马加爵在云南工商银行会同支行学府路储蓄所提取现金350元和100元。

2月8日至13日、2月15日,马加爵上网查询了江西省赣州市、湖南省邵东县、广州市的地理、交通、就业等情况,浏览了身份证制作和核验的相关规定,并上网浏览了公安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的网站。冲浪时间集中在165438+晚上0点到第二天晚上7点。

3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协查马加爵线索通报》:警方调查发现,马加爵很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车离开昆明前往广东,涉及车次和时间包括:2060昆明-湛江,时间20:41;1166昆明-广州,时间是23: 23。马加爵于3月15日晚7点半左右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被抓获。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赔偿原告、唐先和人民币2万元,原告邵、黄协梅人民币2万元,原告杨绍全、马存英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马加爵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马加爵的死刑判决报请云南省高院核准。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结束时,马加爵被带到刑场执行死刑。云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因琐事与同学结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邪念。他经过精心策划、准备,冷血杀害四名同学,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1]。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的凶手意志坚定,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马加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马加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实,但马加爵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